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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岷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中共岷县县委编办 | 发布日期:2020-05-08 】 【选择字号: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岷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是中共岷县县委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负责全县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工作,接受县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为县委服务,对县委负责。

第二条  县委编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第三条  县委编委下设办公室(中共岷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委编办),承担县委编委日常工作,列县委工作机关,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县委编委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全面负责全县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的优化协同高效。

(二)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中央、省委、市委机构编制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市委机构编制部门和县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研究拟订全县机构改革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核全县各类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按程序报县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编委审批。

(五)审定全县各类科级机构的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六)管理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责配置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七)统一管理县级党政机关,县人大、县政协、县监委机关和县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上述单位股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县直各部门派出(驻)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八)按照县直、乡镇行政编制总额及党政机构限额,设置县直、乡镇行政机构。

(九)研究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乡镇事业编制总额,按照省、市要求设置乡镇事业机构。

(十)设置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数,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十一)指导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党政群机关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二)推进机构编制法制建设,研究制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十三)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全县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各项政策规定,纠正、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          

(十四)完成市委编委、市委编办和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县委编委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在主任领导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凡涉及体制调整、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与县委编委职责相关的机构编制重大问题,一律提请县委编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特别重大的问题,经县委编委会议讨论后,提请县委决定。

第六条  县委编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以及中央、省委、市委机构编制部门有关重要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县委编办工作报告,研究讨论县委编委重要工作部署;审议向市委编委、市委编办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县委编委会议议题,由县委编办提出,报请编委主任确定。会议讨论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条  县委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县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到会的编委成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向编委主任报告。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县级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县委编委会议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会的编委成员应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结合分管工作和部门实际,就每项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集中后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条  县委编委的重要发文和需要形成的会议纪要,由编委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县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县级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或乡镇。

第十一条  受县委编委主任委托,可以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县委编委决定事项,协调推进专项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重要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事项,由县委编委审批,重大事项事先向主任请示汇报。

 

四、办事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办事程序。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有关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权限和程序。属于县委编委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提出方案,经县委编办室务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列出议题,经县委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提请县委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因情况特殊不能及时召开县委编委会议时,也可书面分送县委编委各成员阅审,由县委编办汇总各成员阅审的意见,报县委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其中需要报请县委审议决定的,由县委编委提请县委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在市上下达的县直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人员结构比例的核定、调整;股级机构的设置、加挂牌子或者职责、隶属关系的变更,由县委编委审批。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科级机构的设置、调整,经县委编委会议审定后报市委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委编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请示报告、业务工作统筹、日常工作指导、重要岗位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县委编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