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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机构编制业务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28 】 【选择字号: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编办主任  王伟

  (2011年12月13日)

  同志们:

  下面我重点讲一讲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一些政策规定。

  一、近几年中央、省上出台的系列政策法规

  自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以来,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一直没有专项的法规,机构越设越多,超编制乱进人员、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现象十分普遍。2007年以,国家和省上针对这种现象,陆续出台了一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着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比如,2007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同月,中央编办、监察部出台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擅自设立、撤并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等行为,明确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处理措施,并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作出了规定。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以“严格控制”为核心,阐明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强调要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科学规范管理和依法管理,为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2009年6月,中央纪委印发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第一个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比较系统的党内法规,也是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针对机构编制工作专门制定的第一个解释性党内法规,对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配备、“条条干预”以及违规审批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共产党员,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年2月省政府出台的《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对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职数核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指导性。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编办为了加强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机构编制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印发了《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据悉,中央正在制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政纪处分规定和涉嫌违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序规定。可以看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惩治各类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决心也越来越大。今年,定西市根据中央、省上的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空编申请使用办法(试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编制审核工作程序》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标志着我市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迈出了新步伐

  二、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一些主要规定

  (一)关于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中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行政机构都要按类别在限额内设置,不得突破。也就是说,市、县区的类别是按照中央规定的分类标准测算确定的,比如咱们定西市按人口、面积、财政收入、生产总值等指数测算下来定为中等城市、七个县区安定、陇西、临洮为一类县,通渭、渭源、岷县为二类县,漳县为三类县。市、县区的类别不一样,允许设立的机构数也就不一样。这是定死的。对机构的审批权限,中央、省上都有明确规定。副县级以上机构的审批权限在省机构编制部门,科级机构的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机构。县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政府行政机构,称委员会、局、办公室,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规格为科级。县区行政机构,称局、办公室,规格为科级。议事协调机构是严格控制的,不论是机构编制系列法规文件,还是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即“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并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不论是政府机构改革还是事业单位改革,均强调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或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的名称必须规范、准确,能够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市场中介组织等名称相区别,一般称院、校、所、站、台、社、团、中心,不使用局、办、厂、公司、学会等名称。按规定批准设立、变更、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今年3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这一点请各县区、各部门注意,以后不要再申请设立这两种类型的事业单位。我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希望大家摸清底子,梳理出问题,多提出意见建议,为全市顺利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做好准备。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快速发展,我国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来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其中文域名已经成为重要标识。中央、省上要求,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规范管理,尽快普及应用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这不仅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业务和全新职责,也是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目前我市已完成机关事业单位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申报工作,希望已开通域名的单位在对外宣传中积极使用政务和公益域名,在本单位网站上明确标示。没有网站的及时申请,以便预留出相应的域名。注册量不大的县区,督促有关机关和单位尽快报送注册信息。

  (二)关于编制使用

  所谓编制,有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事业编制又有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之分。人们习惯将政法专项编制也称为行政编制。编制和机构一样,也有明确的审批权限。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同一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总额的调配使用,审批权也在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如需调整,必须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中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事业编制的审批权限在省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上下达的调控数内,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县区事业编制进行总量控制。行政机构的工勤技能人员,按行政编制的比例配备,控制在15%以内。根据中央、省上的法规政策,各类编制的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不得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向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调整编制,也不得自行设定其它类别的编制。由于我市行政编制紧缺,和其他大多数市州一样,在党政机关核定了部分事业编制,以弥补行政编制的不足。2007年,省上明确要求,2011年底前党政机关的事业编制全部核销,超编人员全部消化。今年年初,省长刘伟平以个人名义给常市长寄来专函,重申了这一要求,这足以说明省委、省政府的重视程度。近日,经市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市直机关的事业编制一次性核销,超编的公务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公务员和事业身份的人员一并调整划转。今后,党政机关必须在行政编制内登记公务员。这样一来,不但执行了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完成了消化任务,而且有利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实行,同时也落实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对公务员使用编制类别的法律要求。这次调编,我们充分考虑了部门编制使用和现有人员现状,在行政编制相当紧缺的情况下,尽量一个行政编制置换一个事业编制。编制调整中,有些部门总编制会减少1-2名,有些人会调离现在的工作岗位,希望涉及到的部门从规范管理、依法用编的高度出发,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动员工作,尽快落实到位,不要拖全市的后腿。各县区也要采取得力措施,务必于年底前彻底消化,不要留尾巴。今后,对机关申请核定事业编制的,编办将一概不予受理。

  为了防止新的超编,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无序增长,市编办积极推行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编制审核卡》制度。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由主管部门向编办专文申请,编办审核编制、职数、岗位、人员结构情况,经编委主任“一支笔”审签后,组织、财政和人社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全市统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职能已经弱化、无空编和不符合编制结构要求的单位和超编县区不得组织招考(聘用)。编办在审核时,既注重严防超编进人,又注重人员结构,防止结构性超编。比如单位要调任一名科级干部,不仅看你有没有空余的编制,还要看有没有空余的科级职数,现有人员结构是什么样的,有没有这个空岗位,不是说有空编就可以随意进人。对当年有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人的满编单位,充分考虑部门实际和“从严控制”,实行原则上可先招录人员,但必须待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再起薪的管理办法。这也是咱们市上今年推出的一项新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

  (三)关于职数核定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明显感到有些部门对职数的概念模糊不清,认为职数即编制,职数、编制之和即为本部门的总编制数;有的甚至将增核职数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首选渠道。职数的核定是有一定标准的。《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直核定3—4名,县直2—3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编制在5名以下的,1—2名;编制在6—10名的,2—3名;编制在11—20名的,3—4名;编制在21名以上的,4—5名。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编制在10名以下的,1—2名;编制在11—50名的,2—3名;编制在51—100名的,3—4名;编制在101—200名的,4—5名;编制在201—400名的,5—6名;编制在401—600名的,6—7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编制在5名以下的,1—2名;编制在6—10名的,2—3名;编制在11名以上的,3—4名。

  (四)关于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和“一支笔”审批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同级编委会(党委、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领导同志在讲话中不能自行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更不得以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等方式干预机构编制工作。上级业务部门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我们经常遇到有些部门、单位因为争取项目、资金或凭行业规定、上级部门要求、领导讲话而要求增设机构和编制,其实这些都是不能作为审批依据的。

  (五)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目前,编制管理中普遍面临的问题有混编混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吃“空饷”等,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为解决这类问题开辟了新的途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利用《机构编制管理证》这个载体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核准编制、职数使用,按编定岗,按岗选人,按需进人,达到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一一实名对应,保证了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符合。按照省、市安排,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县乡两级于2012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省市两级于2012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2013年上半年完成省市县乡四级信息的对接、汇总、检测、调试、完善等工作。今年5月份,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财厅、省人社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要求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并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并将“机构编制管理证”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补充、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今后,对无机构编制管理证、编制使用单或领导职数使用单补充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考录(聘用)、调配、审批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人员经费。机构编制管理证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机关事业单位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更新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每年年底,编办对机构编制管理证集中审核,对数据库维护和更新。为了规范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实现省市县乡四级信息顺利对接,今天的业务会,我们专门安排了相关内容的培训,希望大家认真听、用心记,在今后的工作中规范操作,确保这个管理模式在我市的顺利推行。

  (六)关于机构编制系统自身建设

  各级编办承担着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职责。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全省各级编办全部单独设置,列党委机构序列,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视和期望。今年是全省机构编制系统“自身建设年”,我市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以开展这项活动为契机,自身建设都有不同程度的加强。省上在专项检查中,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仅仅为起步阶段,基础薄弱、条件差、制度建设滞后以及人员少、新手多的问题仍然存在,甚至有个别县编办没有与人社部门分开办公,管理体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调整理顺。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如果不抓紧在今年干出一些成绩,可能到明年自身建设年活动结束之后,想要政策依据、想要领导支持、想争取办公用房和工作经费,就困难多了。因此,各县区编办一定要通过这次培训,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定位、认清责任,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切实通过加强部门自身建设,使全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有新气象、人员有新面貌、作风有新改进、工作有新成效,为构建改革、管理、法制化建设“三位一体”和自身建设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基础。

  (七)关于机构编制督查和考评奖励

  长期以来,由于机构编制缺乏法律的约束和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编制往往陷入“膨胀精简再膨胀再精简”的恶性循环,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也是屡禁不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文件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机构编制的法定地位,加强了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规定的威慑力度,是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效力的“尚方宝剑”。今年,定西市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放在了突出位置。比如,制定了《定西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成立了由纪委(监察)、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市编办列为市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干部监督工作范围;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10”举报投诉电话;市编办单设了监督检查科,补充了工作人员,采取定期填报编制核查表、专项检查、评估验收、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等方式,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下一步,市编办将与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加强联系,着重对各县区和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法规政策情况,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各县区也要积极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机构编制法规和中央、省、市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实行机构编制考评奖励是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有效手段。2009年、2010年,《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办法》和《甘肃省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实施办法》先后印发,从2010年开始,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机构编制考评奖励。去年,我市有3个单位和4名个人荣获表彰奖励。今年,市编办结合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际和平时考评,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从高到低,层层筛选,推荐上报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最近,市上参照省上的考评奖励办法,制定了《定西市机构编制考评奖励办法》和《定西市机构编制考评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计划从明年开始,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考评奖励机构编制工作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希望各县区、各部门,创新思路,扎实工作,规范管理,从严控制,争取获得省、市的表彰奖励。各县区编办也要结合实际,主动汇报,争取落实配套资金,积极探索和完善本级考评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达到管住管好机构编制的目的。

  同志们,机构编制工作是合理配置党的执政资源、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市的机构编制管理中,还存在着不少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现象。例如,不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应整合组建的机构没有整合,已撤销的机构仍在挂牌运行,甚至还有个别县借改革之机,违规增设了机构;政府机构改革已经结束,“三定”规定刚刚修订完善,就有些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断地要求增机构、增编制、增职数;超编制、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的现象也依然存在。作为贫困地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义尤为重大,我们一定要依法治编,依法用编,不碰“红线”。编制部门一直面临着“百家推门一家顶”的局面,做好机构编制工作,不仅是编制部门的责任,也是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编制部门要和纪委(监察)、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良好的综合约束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盘活用好机构编制资源。

  参加今天会议的是县区编办主任、业务骨干,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主任(秘书科长),你们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培训会后,希望大家及时向县区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做好汇报,加强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在使用机构编制、申请机构编制时多研究,多挖掘潜力;要讲政策、讲程序、讲依据,多向领导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把好第一道关口,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