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知识(二)
1、怎样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首先要加强党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优化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加强和优化党对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经济、农业农村、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思想文化、国家安全、政法、统战、民族宗教、教育、科技、网信、外交、审计等工作的领导。其他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同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调整相衔接,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和工作高效。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坚持依规治党,完善相应体制机制,提升协调能力,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2、如何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
理顺党的组织同其他组织的关系,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组织中设立的党委(党组),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定期汇报工作,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同级组织中得到贯彻落实。加快在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机构,做到党的工作进展到哪里,党的组织就覆盖到哪里。
3、如何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
优化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机关党建、教育培训等部门职责配置,加强归口协调职能,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优化设置各类党委办事机构,可以由职能部门承担的事项归由职能部门承担。优化规范设置党的派出机关,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系统工作的领导。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各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抓落实能力,强化协调、督办职能。
4、怎样统筹设置党政机构?
根据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科学设定党和国家机构,准确定位、合理分工、增强合力,防止机构重叠、职能重复、工作重合。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整合优化力量和资源,发挥综合效益。
5、为什么要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
统筹党政军群机构改革,是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必然要求。要统筹设置相关机构和配置相近职能,理顺和优化党的部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职责,推进跨军地改革,增强党的领导力,提高政府执行力,激发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活力,增强人民军队战斗力,使各类机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具体任务是完善党政机构布局,深化人大、政协和司法机构改革,深化群团组织改革,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跨军地改革。
6、怎样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础。基层政权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调配必须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不简单照搬上级机关设置模式。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整合基层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统筹机构编制资源,整合相关职能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人有权有物,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上级机关要优化对基层的领导方式,既允许“一对多”,由一个基层机构承接多个上级机构的任务;也允许“多对一”,由基层不同机构向同一个上级机构请示汇报。明确政策标准和工作流程,加强督促检查,健全监督体系,规范基层管理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推进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共事业部门改革,改进服务方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6、机构及机构的类别、限额、层级、序列、性质、名称、规格。
机构指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党务管理职能、公益服务职能或其他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目前,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等。从类别上分,机构可以分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两大类。
机构限额,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上限数额。改革开放以来,为从宏观上控制政府机构的总体规模,中央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和面积、财政收入、行政区划等实际情况,规定了机构设置的最高限额。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机构层级,指组织机构中从最高层到最基层的层次。如,国务院部委机构层级为部(委)—司、局(室)—处三层;省级政府的工作机构为厅(局)—处两层,少数在处以下还有科一层(如公安厅的一些处下设科)。
机构序列,指按一定先后顺序排定的机构行列。如国务院机构设置分为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机构排序,指按照一定规则排列的机构次序。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排序由全国人大确定,直属机构的排序由国务院确定。如国务院组成部门机构排序为: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机构性质,指机构的根本属性,是由机构职能、隶属关系、权力及其行使方式等决定的。机构性质的管理要求在于准确合理地确定机构的属性,从而使机构更好地履行其职能。凡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就应明确为行政机构,而不应当定为企业、事业性质的机构,反之也不能将事业或企业性质的机构定为行政机构。在计划经济时期,机构性质分为三类:机关性机构、事业性机构和企业性机构。1988年4月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编制人数。自此,政府不再管理企业的机构编制。
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和格级名,它们分别说明和规定着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如甘肃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委就是区域名,机构编制就是矢名,委员会办公室就是级别规格名。行政机构主要有政府、部、委、办、行、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机构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机构规格,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行政级别。规格主要是用来对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机构进行横向比较的,类似于古代官员的“品位”,规格就是机构的“品位”,或者简单说“行政级别”。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最高机关是国务院,以下依次为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乡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