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知识(三)
1、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和名称。
党内法规指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2、什么是机构编制法律法规?
指用以规范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法律法规规范的总和。包括规范机构编制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宪法中涉及机构编制的主要条款。如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二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三是行政法规。如《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四是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五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监察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六是规范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等。
3、如何理解机构编制法定化?
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逐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法规体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构编制本身的法定化,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二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定化,即用法律法规形式规定机构及其职能、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划分、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法律责任等。
4、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指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适用范围、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作出了规定。《条例》颁布后,中央编办经请示中央编委同意,明确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