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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编委办来信来访登记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1-03 】 【选择字号:

岷县编委办来信来访登记制度

 

    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的范围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2、县委、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3、群众直接给我办反映的信访事项。

    二、登记的内容

    1、来访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单位)、工作单位等,信访事项的发生地(单位)。

    2、随访的人数、来访的次数(曾去何处走访过),就同一问题曾经处理的情况(法律文书或处理材料)。

    3、本次来访投诉请求、事实、理由。

    4、群众来访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5、群众来访的状态:来信、堵门、堵路、打横幅标语、静坐、面谈等。

    三、登记的办法

    1、听取来访人口述或看笔述材料。

    2、要求来访人对其反映问题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单独来访一人或5人以下,反映同一个问题的登记为1 件,同时登记该件上访的访次。集体来访登记代表人姓名和随访人数、访次,反映同一问题,登记为一件。

    4、接访登记以电脑记录为主,辅以笔录。

四、登记的要求

1、字迹清晰,项目齐全、规范,投诉请求(申诉、控告、意见、建议)言简意赅,准确无误。

    2、做好电话来访的记录,记录的内容参照来信来访的登记内容,对不愿告知姓名的,应注名是匿名电话,接话后,记录人应将其举报的主要内容复述一遍,检查记录是否符合原意,然后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3、对需要报请主要领导批阅的信访事项,在呈报、批阅前,要填写来信来访处理单,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工作和主要领导签批的意见,及时答复来访群众投诉请求的受理、办理情况。